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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荆门就业局 于 2017-5-31 17:50 编辑
甲方(委托单位或个人):
乙方:荆门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中心
根据鄂价[2005]183号文件精神和《荆门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实施细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即日起建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并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联系代理下列名项中的第 项共 人的劳动保障事务:
1、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2、代管职工档案,接待档案查询;
3、代办职工调动;
4、代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落实相关待遇;
5、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手续;
6、办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部分的继承手续;
7、代办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的申报落实手续;
8、负责按政策规定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并向有关组织提供查阅、借用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9、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参军、婚育、报考院校等从事合法活动的证明材料;
10、与劳动保障事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委托代理期间,必须按鄂价费[2005]183号文件要求每人每年 元,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三、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提供代理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该项业务的代理服务费。
四、甲方保证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事项相关的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委托事项,乙方不予代理。
五、甲方在委托代理期间,职就业地点、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免乙方在履行需甲方配合的代理事项时发生延误。如因以上原因造成损失,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己负责。
六、本合同有效期满自行终止服务,甲方应及时到代理机构续签代理服务手续。
七、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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