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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两名男子租用民房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并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近日,两名男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刑。
从2016年8月底开始,赵某、马某先后租借京山某餐馆和民房开设卖淫场所,后因房东不同意再租房未能继续进行。2016年10月,赵某、马某再次在京山某村租了一处民房作为卖淫场所。两人与卖淫人员商定为其提供场所并负责生活开支,每做一笔“生意”抽取15元提成。2016年11月5日,马某电话联系卖淫人员吴某到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第二天吴某又介绍田某到该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此外,马某还介绍多名熟人来此嫖娼。2016年11月6日,民警将两人抓获归案。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为他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并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因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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