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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我市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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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9 10: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我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联合出台《荆门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细则》。今后,我市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将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优惠原则,重点解决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无房户和危房户的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指具有荆门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荆门市行政区划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优抚待遇

  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应当纳入一类优先改造计划进行安排,并按所属档次最高限额落实补助标准。对于符合保障住房条件的优抚对象轮候家庭,优先分配。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优抚对象家庭,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可对其适当优惠售房价格;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减少租金20%的优惠。

  优抚范围

  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目前,市房管局已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做好享受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住房服务管理工作。(记者 郑波 通讯员 袁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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