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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巷尾] 玻璃门无标识 食客撞伤餐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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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4 20: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民吴先生和妻子去天鹅广场一饭馆吃饭,妻子不小心将头部撞到了店内玻璃门上导致受伤,经双方协商,餐馆已对吴先生的妻子进行了赔偿。

  据餐馆工作人员介绍,当晚,由于门口玻璃门上的店面标志破损,所以全部撕掉还没来得及更换,晚上店内的光比较强,可能看不清。“我们专门在玻璃门前放了一排植物,植物前面都停满了车,谁知顾客从植物缝隙中走过来,撞到了额头。”记者在玻璃门前看到,四面玻璃上已重新贴上了店面宣传广告。

  对此,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该餐馆应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所以餐馆对顾客接触的透明玻璃门应设置警示标志或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因餐馆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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