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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企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赔付。近日,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16年3月,朱某到京山某企业上班,工作部门为复合车间,岗位为复膜班长。工作期间,该企业为朱某制作了工作证,发放了工作服。工作期间,朱某每天上午8时上班、下午6时下班,每月报酬1.2万元,汇入朱某的个人银行账户。2016年5月,朱某在工作中受伤。后朱某为确认劳动关系向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于2016年12月做出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企业认为,朱某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每月支付的1.2万元是技术服务费并非工资,故仲裁委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企业与朱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该企业为合法成立的企业,且根据工作需要为被告制发了工作证、工作服;朱某作为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该企业工作的一部分,在工作中接受该企业的管理、安排,并按月获得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判决该企业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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