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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债权转让抵扣房款的纠纷闹上法院,双方各持一词,看似都有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剥蚕抽丝,终于弄清事实真相,给出终审判决。
这是发生在京山的一起纠纷,当事人分别为黎某(女,今年38岁,湖北一公司股东)和聂某(今年59岁)。案外人陈某曾承建黎某持股公司一工程,并将泥工工程分包给聂某,这样陈某与黎某持股的公司及聂某均有经济往来。
2013年2月5日,黎某与聂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黎某将自己京山的一套房屋以32万元价格出售给聂某,聂某将案外人陈某欠自己的工程款作为债权转让给黎某抵偿购房款。
合同签订后,黎某将房屋交付聂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聂某支付了购房款2万元,剩余房款30万元则用黎某持股公司下欠陈某,陈某又下欠聂某的工程款抵偿聂某的购房款。
2013年2月6日,聂某向黎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陈XX工程款叁拾万元整”的收据,同时向黎某交付了署名为“陈XX”、金额为“三十万元整”、收款事由为“XX工程款”的收据。2013年2月8日,黎某将两份收据带到该公司结算,该公司认为案外人陈某的工程与该公司无关,遂拒付。后黎某向聂某催讨房款,聂某未支付,为此黎某于去年诉至一审法院。
去年,一审法院作出对聂某不利的判决,聂某遂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上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转让权利是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的,债务人在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发生了法律效力。
聂某与黎某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聂某用其对陈某享有的30万元债权抵付购房款,陈某同意转让其对黎某持股公司享有的30万元债权予聂某并已实际履行,聂某将债权转让凭证交给黎某转交黎某持股公司,该公司收到了该债权转让凭证,这一系列债权转让行为以通知到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债权转让通知已全部到达,故可以认定陈某将其对黎某持股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聂某,聂某又用该债权抵偿了黎某的购房款。至于黎某所称的该款被黎某持股公司另一人员抵扣与聂某无关。再者,黎某在长达3年多时间里未向聂某积极主张权利也不符常理。
因此,聂某认为其已履行完毕支付30万元购房款义务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黎某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6万元由黎某负担。(记者 王清华 通讯员 邱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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