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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沙洋一男子手头拮据,持玩具枪抢劫银行,不到5分钟就被警民抓获的事,还记得吗?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银行监控记录劫持一幕
手头拮据,抢银行被抓
去年5月15日9时11分,沙洋县五里铺镇农商银行五里支行里,一男子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手枪”,指向银行值班保安威胁其不许动,并要求柜台工作人员把现金装到其背包内。意识到可能遭遇抢劫的银行工作人员随即触发报警系统,该男子听到报警铃音后大惊失色,仓皇逃离现场。
此时,警情同时传到沙洋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迅速指令五里派出所出警。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于9时15分与银行工作人员合力将逃窜至五里铺集镇北街的嫌疑人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搜出玩具手枪一把,弹匣内有BB弹8发。
经突审,嫌疑人刘某(27岁,沙洋县十里铺镇人)对其持玩具枪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刘某交代,其系无业人员,因手头拮据想到“抢银行”大捞一笔。5月14日晚,他便开始预谋实施抢劫,并收拾好换洗衣物随时准备“跑路”。5月15日清晨,刘某在十里铺集镇一小商店内购买一把玩具手枪,随后搭车来到相邻的五里铺集镇某银行实施抢劫。之后,刘某被提起公诉。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所持枪支为***,发动动力为压缩气体。经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判决:构成抢劫罪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银行,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刘某犯罪未遂、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坦白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之后,刘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慕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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