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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市物调委:一个小区只能有一个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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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30 13: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小区是分期开发建设的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由于房屋结构设计新颖,加上小区周围环境优美,很快销售一空。一年后,业主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该物业公司来负责小区的物业服务。二期工程竣工后,房屋也很快销售完毕,二期工程后入住的业主们也准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时,却被告知该小区已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再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是不合法的。二期工程的业主们感到不解,认为这是对二期工程业主权利的剥夺。

  【案例分析】

  许多大规模的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因此业主们入住的时间也就有先后之分。于是,不同期的业主就认为可以成立不同的业主大会,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据此,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而不管该小区是分几期工程开发建设的。如果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几个业主委员会,那么在业主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必然会出现重合,纠纷的产生也不可避免。为了使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就只能存在一个业主委员会,后期工程的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的补选参加到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中。(刘雪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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