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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下半年,男子李某借给同村村民罗某8000元,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因罗某一直未还钱,20多年后李某将罗某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和利息。近日,我市两级法院判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罗某与李某系沙洋县某村村民,1996年,罗某向李某借款,李某给了罗某一张8000元的定期三年存单,罗某出具了借条。后来李某要求罗某还款时,因双方存在其他矛盾,罗某未偿还借款,双方为还款等事宜争议不断。经过村、镇多次调解,两人在2014年达成了协议,由罗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但后来罗某仍不还款,李某遂起诉要求其还款并支付利息。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罗某与李某在2014年达成了还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履行,罗某应偿还李某借款本金800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协议约定的还款期之前不计算利息,协议约定的还款期之后计算逾期利息。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出借的是存单,如果钱存在银行会一直计算利息,因此利息应从存单存入时间开始按存单上的利率计算利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存单上虽有利率,但李某与罗某之间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在2014年达成协议时亦未约定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熊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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