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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老总向公司借款未偿还,公司内另几名股东以公司名义将法定代表人告上法庭。近日,市两级法院审理了这起公司告老总的借款案件。
2009年,东宝区某养殖公司注册成立,股东有王某、赵某、袁某之子,袁某受委托管理养殖事务。2014年,袁某之子将股份转让给袁某,袁某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袁某先后16次向公司借款总计16万余元。2016年,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按月息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从公司成立之日起产生的借款均按此执行。
因袁某一直未还清借款,公司另几名股东遂以公司名义起诉袁某,要求其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万余元,并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袁某辩称,公司未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以借支的形式支取了部分工资,并且有一笔10万元的借款用于抵付工资,还支付了28600元的利息。
东宝法院经审理查明,养殖公司记账凭证中有2013年5月28日的借款10万元已抵工资的记录,袁某辩称理由部分属实,遂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后,以10万元先抵利息,后抵本金,未抵偿完毕的本金及之后的利息由袁某继续偿还。
袁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某认为10万元借款已用工资抵偿,且支付了利息28600元,不应再重新计息后抵扣,且公司决议上约定的是股东的债务计算利息,其在2014年前还不是股东,之前的借款不应计算利息。
近日,二审法院认为,养殖公司记账凭证中已记载2013年5月28日的10万元借款已用工资抵偿,且向袁某出具了28600元的收据,因此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不应纳入借款本金中重新计算。剩余的15笔借款,按照公司决议,应从每笔借款借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遂据此予以改判。(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熊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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