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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每年2月底前要定员工年休假计划 因工作需要未休的要发工资报酬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确,我市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年休假制度,无特殊情况应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各单位在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保证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均能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人员,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对极少数因特殊岗位或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本年度或下年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员数量和不休假天数。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并按干部分级管理原则和干部审批权限严格进行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需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班子成员需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其他县级干部、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含挂牌机构)主要负责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将上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记者 戴永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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