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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快捷、便民、不收费的特点。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下列情形不属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不服的;
2.对行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依法调解、处理民事纠纷的行为不服的;
4.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
5.其他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
四、行政复议管辖
1.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市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市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申请人(含第三人)主体资格及复议请求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5.申请人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六、申请方式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将相关材料寄送至荆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七、申请期限
一般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八、申请材料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①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②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联系方式、住址;③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6.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7.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8.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9.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及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10.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11.提交的相关材料、物品为复印件的,应携带原件核对;
12.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文件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联系方式、住址;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①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②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联系方式、住址;③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当场核对);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8.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及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9.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10.提交的相关材料、物品为复印件或复制件的,应携带原件、原物供核对;
11.其他必要的材料。
九、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行政复议受理
荆门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十一、行政复议收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行政复议机构办公地点及时间
因我市机构改革调整,荆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变更为重新组建的荆门市司法局,不再保留荆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地点搬迁至荆门市司法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当面或者以邮寄的形式提交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邮寄信封填写样式:
收件人:荆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
收件地址: 荆门市东宝区象山二路15号荆门市司法局办公楼205室
联系电话:0724-2338579(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邮编:448200
注: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建议使用中国邮政EMS或挂号信邮寄。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本)
申请人(公民):(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限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包括请求依法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为违法等)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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