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离世后,遗产继承起纷争 法院判决: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男子离世后,男子的现任妻子、男子与原配所生的女儿其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这起继承纠纷案,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原告为李甲,女,70多岁,荆门城区人;被告为刘乙,女,50多岁,荆门城区人。
前不久,李甲与刘乙就刘甲(李甲丈夫、刘乙父亲)离世后的财产继承发生纠纷,遂提起诉讼。东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李甲系被继承人刘甲之妻,刘乙系刘甲与前妻之女,李乙系李甲与前夫之女、刘甲继女。2022年底,刘甲因病去世。刘甲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了荆门城郊房屋5间。2010底,原房产证遗失。刘甲、李甲补办了房产证,其中房屋面积登记为59余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甲、李甲;160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仍登记在刘甲名下。
刘甲去世后,刘乙领取了刘甲的上一年度相关退休费用1.2万余元。刘甲的丧葬费合理部分为8000余元。另查明,刘甲、李甲结婚时,李乙已满16周岁,其与生父共同生活,后在刘乙家帮助照顾小孩,再后来参加了工作。
一审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此案虽刘乙称刘甲留有遗嘱,但其提交的所谓遗嘱中刘甲书写的部分,内容杂乱,无法辨认。遗嘱中他人代书的部分,既无代书人签名,也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并签名。刘乙所称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此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此案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此案中,被继承人刘甲父母已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便是子女和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李乙作为刘甲的继子女,在刘甲与李甲结婚后,先是随其生父生活,后在刘乙家帮助照顾小孩,再后来参加了工作。李乙与刘甲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作为此案的继承人。
李甲、刘乙作为被继承人刘甲的配偶、婚生女,享有法定继承权。刘乙称李甲有虐待、遗弃刘甲的行为,应丧失继承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刘甲的遗产分割,位于城郊房屋登记面积59余平方米,登记为刘甲与李甲共同共有,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李甲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刘甲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则李甲、刘乙各继承二分之一。综上,李甲应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刘乙应分得房屋四分之一的份额。因李甲所占份额多且其长期在该房屋内居住,因此该房屋归李甲所有。该房屋价值双方协商一致为6万元,李甲按刘乙应得的份额补偿其1.5万元。
对于登记在刘甲名下的土地使用权160余平方米,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登记在刘甲、李甲名下的房屋所占用土地59余平方米使用权也为夫妻共有,剩余的103余平方米应属于刘甲的个人财产。对于59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分配,李甲享有四分之三份额,刘乙享有四分之一份额;对于103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分配,李甲、刘乙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综上,李甲应分得96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刘乙应分得66余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刘乙领取了刘甲相关费用1.2万余元,属于刘甲与李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李甲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三为9600余元,刘乙分得其中的四分之一为3200余元。因该款被刘乙领取,则刘乙应返还李甲9600余元。另外,刘乙称其支付了刘甲的丧葬费。经法院审核,丧葬费合理部分为8000余元,因李甲、刘乙继承了刘甲的遗产,对刘甲去世后产生的丧葬费2人也应承担,各承担二分之一为4000余元。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王文雅)(来源: 荆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