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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17岁女儿向母亲追索抚养费,法院:支持!母亲要付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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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1: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女子要支付拖欠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4.8万余元。

原告为张某,女,今年17岁,外地人;被告为李某,女,今年37岁,荆门城区人。

前不久,张某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自己母亲支付拖欠她多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共计5万余元及提升每月应由其支付的生活费标准。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查明,张某系张甲与李某婚生女。十年前,张甲与李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张某由张甲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张某的生活费300元及平均分担其医疗费、教育费至18周岁。离婚登记后,李某支付了生活费5400元。截至此次提起诉讼前,李某应支付张某生活费4.8万余元,尚欠4.2万余元。另查明,张某近3年的教育费共计1.1万余元,李某未按约定支付教育费5900余元。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案中,张甲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因登记离婚而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未按约定向张某支付抚养费,张某请求李某支付欠付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合法有据,但对于尚未到期的生活费,其不享有请求权。对于张某请求增加未到期的每月生活费,法院综合考量原约定的生活费、张某的实际需求及李某的给付能力,酌定调整为每月800元。

一审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4.8万余元;自判决之日起,李某按月给付张某生活费800元至其18周岁。(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王文雅)(来源: 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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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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