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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随着法槌敲响,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钱某与被上诉人荆门某水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据了解,这起案件是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以来开审的首起环境资源案。
钱某起诉称,自2008年起,荆门某水泥有限公司在距离其房屋600米处进行生产,噪音超过了国家标准,严重影响其家人休息。同时,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粉尘,导致钱某承包经营的田地无法耕种。另外,该公司向钱某所有的农田及堰塘排放污水,致使钱某生活饮水安全遭受威胁。为此,钱某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协助自己搬离,并置换新房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该水泥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依法取得环保许可及资质,系合法合规经营,各项排污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噪音、粉尘、生产污水排放均达标,钱某称该公司对其造成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钱某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该水泥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污染行为、是否对钱某造成了损害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焦点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
据了解,本案系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案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正确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效开展,去年12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二审合一”,即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民事类、行政类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统一审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邓琳 通讯员 王义进 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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