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大道天鹅路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撞伤行人后离开现场。5月12日,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天鹅广场警务站民警精准分析研判,抓获了这名肇事逃逸嫌疑男子。 5月11日20时许,广场警务站民警巡逻至天鹅路与象山大道交会路口时,发现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倒地不起,且肇事者已离开了现场。民警迅速在路口维护交通秩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数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医查看情况。 随后,民警立即根据事发路口监控录像以及围观群众提供线索开展研判,得知是一行人在斑马线上过街时,被一电动自行车撞倒。但由于天色已晚,光线昏暗,且肇事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无法锁定其行进轨迹,寻找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尽快抓捕肇事者,民警调转思路,进行反向追逐,发现肇事车辆在行进轨迹中曾于城区象山大道附近某小区门口停留,疑似有接送孩子进入晚托班的行为。掌握重要线索后,民辅警立即赶往该小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最终经过9个小时的研判,通过其关系人行动轨迹,锁定了肇事者身份谢某,此时已是12日5点。 民警立即联系上了谢某,向其宣传法律法规,责令其前来投案。目前,伤者已无大碍,谢某已移交至市交警支队东宝大队进行进一步处理。 民警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停车保护现场,万不可为了逃避责任肇事逃逸。逃逸无小事,交警将依法从严处罚肇事逃逸者。 (记者李柬 通讯员贺林辉)
链接 八种行为可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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