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主城区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被“拍客”举报的交通违法车辆公布 序号:01 车牌:鄂AY565K 违法时间:2024-2-27 16:20 违法地点:荆楚大道秀江南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02 车牌:鄂HP9332 违法时间:2024-2-27 20:46 违法地点:交通路与高新路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03 车牌:鄂HG1Y85 违法时间:2024-2-27 20:50 违法地点:交通路与荆南大道交汇处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04 车牌:鄂HR66S9 违法时间:2024-2-27 07:40 违法地点:培公大道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05 车牌:鄂HT0059 违法时间:2024-2-28 07:37 违法地点:象山三路市妇幼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06 车牌:鄂HU5450 违法时间:2024-2-28 08:46 违法地点:白云大道与塔影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07 车牌:鄂HD66035 违法时间:2024-2-28 09:04 违法地点:滨湖路碧桂园三期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08 车牌:鄂HQV565 违法时间:2024-2-28 14:45 违法地点:掇刀区白石坡大道荆相遇餐馆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09 车牌:鄂HHU603 违法时间:2024-2-29 07:33 违法地点:月亮湖北路月湖壹品小区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10 车牌:鄂HHY924 违法时间:2024-2-29 18:50 违法地点:漳河大道与荆西大道交汇路口 违法行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60950),罚款100元; 序号:11 车牌:浙B998PY 违法时间:2024-2-29 07:50 违法地点:龙井大道与迎春大道交汇红绿灯北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12 车牌:鄂HB7N70 违法时间:2024-2-29 10:10 违法地点:深圳大道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委员会门口辅路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13 车牌:鄂A072VZ 违法时间:2024-3-1 07:49 违法地点:龙井大道与迎春大道交汇红绿灯北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14 车牌:鄂HYA321 违法时间:2024-3-2 08:45 违法地点:交通路与荆南大道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3630),罚款100元,记3分; 序号:15 车牌:鄂HF06F9 违法时间:2024-3-2 09:03 违法地点:老莱子路商业城西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16 车牌:鄂HH1J35 违法时间:2024-3-3 10:26 违法地点:培公大道与深圳大道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3630),罚款100元,记3分; 序号:17 车牌:鄂HH8P30 违法时间:2024-3-5 08:20 违法地点:杨柳路双喜小学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18 车牌:鄂HD19880 违法时间:2024-3-5 09:37 违法地点:金龙泉大道与杨冲路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60950),罚款100元; 序号:19 车牌:鄂HQZ918 违法时间:2024-3-6 07:48 违法地点:龙井大道与迎春大道红绿灯北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20 车牌:鄂HS0T19 违法时间:2024-3-6 17:08 违法地点:金龙泉大道与杨冲路 违法行为: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3630),罚款100元,记3分; 序号:21 车牌:鄂HD88626 违法时间:2024-3-6 17:43 违法地点:交通路与荆南大道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22 车牌:鄂HTB098 违法时间:2024-3-7 11:01 违法地点:月亮湖路与果园一路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60950),罚款100元; 序号:23 车牌:鄂HEH118 违法时间:2024-3-7 16:47 违法地点:象山大道与泉口路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60950),罚款100元; 序号:24 车牌:鄂HD60177 违法时间:2024-3-8 07:11 违法地点:月亮湖北路与果园三路临时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6251),罚款200元,记6分; 序号:25 车牌:鄂HB9E01 违法时间:2024-3-9 13:41 违法地点:长宁大道28号老百姓大药房门前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26 车牌:鄂HEN316 违法时间:2024-3-10 16:01 违法地点:深圳大道与长板坡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27 车牌:鄂HB95C0 违法时间:2024-3-11 17:29 违法地点:白云大道与塔影路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28 车牌:鄂HAV568 违法时间:2024-3-11 17:58 违法地点:月亮湖北路与果园二路临时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60950),罚款100元; 序号:29 车牌:鄂HB3W96 违法时间:2024-3-12 17:44 违法地点:汉江大道尤加石化门口临时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6251),罚款200元,记6分; 序号:30 车牌:鄂HG53F3 违法时间:2024-3-12 17:44 违法地点:汉江大道尤加石化门口临时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6251),罚款200元,记6分; 序号:31 车牌:鄂H28156 违法时间:2024-3-12 18:45 违法地点:人民万福营销中心红绿灯路口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1170),罚款100元,记1分; 序号:32 车牌:鄂HS9C87 违法时间:2024-3-13 15:19 违法地点:荆门市子陵镇子陵立交桥路段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3730),罚款200元,记3分; 序号:33 车牌:鄂HD18955 违法时间:2024-3-14 15:19 违法地点:望兵石学校西门华铭园路段 违法行为: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13630),罚款100元,记3分; 序号:34 车牌:鄂HGP810 违法时间:2024-3-15 07:30 违法地点:凤袁路 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6251),罚款200元,记6分; 荆门的司机朋友 开车上路如遇到 随意加塞、变道、逆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等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举报他 举报方式 直接将违法视频发送至“湖北荆门交警”微信公众平台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们接受举报的范围仅限荆门城区,其他地方包括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目前暂不受理。 同时微信举报平台目前受理举报范围包括:车辆加塞、逆行、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机动车通过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举报需要能清晰显示违法车辆完整违法轨迹的视频,图片举报需要三张或三张以上(含违法前、违法时、违法后)。 举报要求: 1、请直接在微信平台对话框发送清晰、完整、合法获取的原始视频资料,视频不宜过长。 2、按照下列格式进行回复:违法车辆车牌,XX年XX月XX日,XX分钟,XX具体地点(详细到某一路段),我们需要截屏作为证据。 3、视频分辨率不高导致号牌模糊不清晰的、描述的时间地点和视频上所反映的不一致的等情况是不能通过审核的。 4、举报人应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举报,以便交警及时核查、处罚。 5、举报者若伪造证据、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