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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荆门男子酒后驾车身亡,同桌人要不要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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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11: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我市一法院成功调处一生命权纠纷案件,当事多方达成调解协议。这起生命权纠纷案牵出一个话题,那就是“同桌饮酒的那些事”。对此,记者梳理了近几年我市法院判决的类案,以此警示广大市民,不让悲剧重演。


案例一

一人酒驾身亡

6名同饮者共赔8万元


前不久,我市一市民邀请一好友到家中帮忙杀羊。当晚,6人在该市民家中聚餐并共同饮酒后,该好友一人骑摩托车返家途中意外摔倒身亡。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亡者体内酒精浓度达到醉驾标准。

事发后,亡者家属悲痛万分,要求该市民及共同饮酒者赔偿损失。亡者家属认为同桌共同饮酒的6人未尽到共同饮酒人之间应承担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6人则认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饮酒,也并未进行劝酒,且对亡者生前酒后驾车回家进行了劝阻,他们不应赔偿。

当事多方对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后,亡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法官介入后,仔细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态度想法,全面厘清案件争议焦点。针对案件矛盾突出、涉案人员众多的特点,法官联合事发地的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等多方力量,采用“面对面” “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邻里感情等多方面,分头展开思想工作,积极安抚亲属情绪,及时稳控局面。

调解中,法官耐心向各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亡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前喝酒的危害以及醉酒驾车的意外风险,对自身的健康安全应负主要责任;该市民作为饮酒聚餐组织者、其他5人作为同饮者,理当对亡者生前醉酒驾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并谨慎照顾。在明晰法理的基础上,法官又从情理出发进行思想教育疏导,促使当事各方本着从邻里情谊着想, 依法依理,互让互谅。

经过不懈努力,最终当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即6名聚餐同饮者自愿共同赔偿亡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其中组织者赔偿4万元)。


案例二

请客人酒驾身亡

4名同饮者各赔1.6万余元


2020年6月4日晚,沙洋一男子邀约两人在当地一农庄吃饭,而该农庄的一厨师、一女服务员与一受邀人相识,两人中途加入聚餐。其间,请客人又邀另外两人加入聚餐。

席间,请客人先与3人分饮白酒0.5公斤,其后又与5人共饮啤酒若干。在分饮白酒期间,其中一人看请客人不胜酒力,还将他的半杯白酒倒掉。

聚餐结束后,大家各自散去,其中请客人与一人约定骑摩托车回家后一起去打鳝鱼。

当日21时47分左右,请客人骑着摩托车沿五(里)(沙)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不慎行至路的右路肩外摔倒,酿成请客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身亡、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亡者血液酒精含量为151.1毫克/100 毫升,属醉酒驾驶,亡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1年1月5日,亡者家人为赔偿一事将聚餐的5人(共同饮酒的4人和聚餐的一女服务员,主动放弃追索另一人为被告)起诉至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亡者系饭局的组织者、召集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有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最高注意义务,应当对过量饮酒及酒后驾车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及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其对自身的安全保护却没有足够的重视和注意,其在与6人的聚餐中不但未能控制饮酒量,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亡后果,组织者应对其身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相约就餐,该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但共同聚餐者相互之间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及照顾、护送义务,5名同饮酒者在聚餐中明知请客人已经不胜酒力,应对请客人继续饮酒加以提醒、劝阻,对其酒后驾车行为应予制止,但大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请客人身亡而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聚餐中的女服务员在聚餐前并不认识请客人,也未参与饮酒,其系中途加入中途退席,对于请客人的酒后驾车行为无法预见,且不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起诉与亡者生前共同聚餐的另一人,且明确表示不予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视为其自愿处分其权利。

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共同饮酒的4名被告各承担2%的民事责任,核定亡者的各项经济损失为82万余元,4名被告各承担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案例三

一人酒驾身亡

就餐组织者赔偿2.4万余元


包括亡者在内的当事人共6人,他们年龄五六十岁,大部分为熟人。

2018年10月的一天下午,4 名当事人先后各自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到一 当事人的鱼池处购买鲜鱼,装载鲜鱼后各自离去,后又各自驾车返回结账,并提出要在此处吃晚饭,该鱼池主人并未反对。

当日傍晚,上述5人与另一当事人共同进餐并饮酒。后来,一当事人驾车先行离去。

当日18时20分左右,离去的当事人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身亡。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生交通事故时该当事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8毫克/100毫升。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亡者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此,亡者家属就该起机动车交通事律师提醒:同桌饮酒坚持“三原则”故责任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那一方赔偿相应损失。此外,法院还对5名当事人是否需对亡者因醉驾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审理。

一审认为,5名当事人行为与亡者生前达到醉酒状态之间存在关联性,与亡者生前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此案中,鱼池主人在事发当日虽并未主动邀约5名当事人进餐,但在5人要求留在其处进餐时并没有明确反对,并参与共同进餐,应为默许并知晓5人在自家就餐,因而应承担起组织就餐活动的相关责任,即对进餐人员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包括应制止相互灌酒、劝阻放纵饮酒等行为,并对饮酒后机动车驾驶者进行合理的安置。而鱼池主人明知亡者是驾车前往其处,并且在就餐时饮酒,应当对酒后驾车可能对驾车人及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有所预见,但其未对亡者进行有效劝说并阻止其酒后驾车行为,或安排其他方式将亡者安全送回,在亡者驾 车离开后也未及时通知其家属,放任了危险行为的发生,以上行为均说明鱼池主人作为聚餐主人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重大的过失,对亡者生前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名共同饮酒参与人应当预见饮酒可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损害后果,并负有相互劝阻、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4人与亡者相互熟悉,在明知亡者系驾车前往,饭后需驾车返回的情况下,共同就餐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劝阻亡者饮酒,反而参与其中,在亡者驾车离去时也未进行阻止和通知其家属,放任了危险行为的发生,对亡者身亡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亡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总计80万余元,除去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责的那一方赔偿外,剩余损失48万余元,5名当事人应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充分的控制力,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动车上路均为法律法规禁止行为,而其将3种违法行为同时以身相试,引发交通事故,对事故损害后果 的发生具有根本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5 名当事人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或共同饮酒的参与者,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亡者过错程度,酌定5人对亡者剩余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鱼池主人作为就餐组织者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远高于其他同饮者,因此确定由其赔偿亡者剩余损失的5%,即2.4万余元。另外,亡者剩余损失的5%由其他4名当事人平均分担,在此案中亡者家人未要求其中一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扣除该赔偿比例,3名当事人各自赔偿亡者家人6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亡者家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同桌饮酒坚持“三原则”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同桌饮酒坚持“三原则”,即喝酒随意、自由的原则,不劝不闹;相互救助的原则,饮酒人一旦有不适的表现,马上查明情况,照顾和护送到医院、通知家人;把亲朋聚会作为一种联络情谊的原则,而不是喝酒的机会。

刘军提醒广大市民同桌进餐饮酒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饮酒时不得进行强行劝酒或恶意劝酒,否则应对造成人身伤(亡)的饮酒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共同饮酒时,共同饮酒人彼此有救助义务,包括饮酒人出现不适时要阻止其继续饮酒、阻止饮酒人从事酒后驾车、 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以及饮酒人醉酒后要护送其安全到家(切记一定要送到对方家人手上,不可送至家门口就算了事)、出现紧急情况要送医等照顾行为。该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法定义务,当其他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共同饮酒人在饮酒时没有进行强行劝酒或恶意劝酒,以及饮酒人中出现醉酒状态后,其他共同饮酒人履行了救助义务, 则其他共同饮酒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记者 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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