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交调委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而当事双方之所以找到调委会,是希望调解员为两人的赔偿协议做见证。
2月19日,李甲与李乙走进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交调委,请求调解员为他们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随即,该调委会主任张天虎展开调解。
原来,今年1月24日21时31分,李甲驾驶轿车沿荆门城区白庙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热电厂家属区门前路段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路的行人李乙,导致李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乙被送医救治。
交警部门认为,李甲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而李乙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李甲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乙负次要责任。
李甲、李乙之所以走进调委会请求调解,一来出于对调委会的信任,且调解不花一分钱;二来是找人对他们的纠纷处置做个见证。 其实,当事双方都通情达理,特别是经张天虎释法明理后,李甲也就释然了,不仅表示会承担因爱车保险过期导致自担部分的损失,还对李乙造成的伤害表示愧疚,并额外支付2000元。由此,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李甲支付李乙各项经济损失3.7万元。
最终,在张天虎的见证下,当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到位。 (记者秦文 通讯员张敏 简龙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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