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开盲盒”式拉车门盗窃案,一男子为自己多次盗窃行为“买单”,被判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涉案人为甘某,今年32岁,小学文化,重庆人,无固定职业。2013年、2015年,甘某曾因盗窃被法院判过刑。2015年,甘某还因盗窃被警方处行政拘留10日。
2023年7月20日,我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甘某涉嫌犯罪后,果断采取行动,一举将其抓获。查明案情后,警方以甘某涉嫌犯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3年7月,甘某在掇刀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2023年7月11日3时许,甘某在掇刀区团林铺集镇一广场门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面包车内盗走300元现金。同月13日2时许,甘某在该集镇一停车位上,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面包车内盗走300元现金。同月15日3时许,甘某在该集镇一小区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一面包车内盗走50元现金。此外,同月19日、20日夜里,甘某窜入城郊路边、小区门前停车位上采取同样手段进入3辆面包车内,盗走部分现金、烟、手机等,涉案金额数百元。
案发后,警方追回并扣押了甘某现金172元,一部破屏手机、一包烟,且均已发还被盗当事人。
一审认为,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已构成盗窃罪。甘某有多次盗窃违法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 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甘某在案发后已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甘某继续退赔被盗当事人经济损失876元。(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
相关链接
盗窃立刑案有标准
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的认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该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