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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借出银行卡 摊上的可能是三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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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20: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明知他人实施不法活动,仍提供银行卡供人使用,此行为该当何罪?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3起案件给出答案,因借出银行卡后的行为不一,摊上的可能是三项罪。

首先,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仅将自己银行卡借人使用,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次,若在帮信罪的前提下更进一步,借卡人还主动提供人脸识别,或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实施转账,或到银行柜台、柜员机前转账、提取,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再则,若在明知他人利用自己银行账卡收取贿赂资金,并帮助对方将收取的贿赂资金转出,则构成洗钱罪。

案例一:借出银行卡帮人转移诈骗资金,构成帮信罪

涉案人为周某,男,今年24岁,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内蒙古人。

2022年10月3日,钟祥警方在办案中发现周某涉嫌犯罪,遂电话通知其到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周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1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7月,周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为对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入(流出)资金600余万元。其间,周某名下一张银行卡关联诈骗案件1起,其非法获利5.5万元。案发后,周某退清了非法所得5.5万元。

一审认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将其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对周某持有的5张银行卡予以没收;对周某退缴的非法所得5.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提供银行卡并参与转移诈骗资金,构成掩隐罪

涉案人为姚某,男,今年22岁,中专文化,务工,贵州人。

2022年10月31日,警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姚某涉嫌犯罪,遂电话通知其到案。查明案情后,警方将姚某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1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8月26日、27日,姚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银行卡共流入(流出)资金34万余元。其中,一张银行卡流水关联诈骗案件4起,涉案资金20.4万余元,其非法获利1000元。案发后,姚某退缴非法所得。

一审认为,姚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了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对姚某的非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提供银行卡帮人转移贿赂资金,构成洗钱罪

涉案人为严某,男,今年31岁,高中文化,务工,钟祥人。

2023年12月21日,警方在办案中发现严某涉嫌犯罪,遂电话通知其到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严某涉嫌犯洗钱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1月11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严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收取贿赂资金,仍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并帮助对方将收取的贿赂资金转出,涉案金额5.8万余元。

一审认为,严某构成洗钱罪。严某接办案民警电话后,告知了自己的位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严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聪 刘高媛)

链接

帮信罪最高可判3年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掩隐罪最高可判7年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1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洗钱罪最高可判10年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不法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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