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从今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按照省二档和三档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01东宝区、掇刀区,由现行的1650元调整为1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调整为19.5元。
02京山县、钟祥市,由现行的1650元调整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调整为18元。
03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由现行的1520元调整为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8元。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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