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12月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湖泊保护方面的协同立法项目,对长湖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筑牢长湖流域水生态保护红线、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跨荆门、荆州、潜江三地,其中荆门市内水域面积占比近60%。近年来,我市强力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拆围禁排、退垸还湖、生态修复、禁捕禁渔,长湖水质明显改善。但是,长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现状与党委要求、群众期盼还有差距。开展长湖保护协同立法,是走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的必然选择。 条例全文共46条,包括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市辖区内长湖流域涉及到沙洋县、掇刀区、漳河新区,条例明确了市、县、镇三级政府职责,同时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协助工作;荆门长湖管理局在宣传法律法规,编制专项规划,组织开展长湖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等方面担负职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对水污染防治措施予以细化和补充。如针对长湖保护区内存在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的问题,条例作出规定,禁止在长湖保护区内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针对长湖周边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入湖造成污染的问题,条例提倡发展生态养殖,要求水产养殖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是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下荆门、荆州两地率先探索湖泊保护协同立法的生动实践。条例专设“区域协作”一章,在联席会议、规划、监测与信息共享、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与相邻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共同促进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施行后,我市将通过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各项规定有效贯彻落实;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也将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保证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持续加强区域协作,推进共建共享,共同守护长湖的水清岸绿。(记者李蕾蕾 通讯员李小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