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集中整治农村违章建房问题
对象:2020年7月3日以来新增农村违章建房
21日,记者从全市农村违章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月下旬起,这项工作进入为期2个多月的集中整治阶段。
农村住房违建,涉及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等重大问题。为此,去年我市制定了《全市农村违章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责任;确定了“对农村违章建房问题坚持消‘存量’、遏‘增量’、‘零容忍’,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压实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村(社区)组织的责任,建立健全违章建房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工作机制,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耕地保护和利用,强化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促进农村建房规范有序”的总体目标;决定分宣传动员、摸清底数、集中整治、总结评估、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五步进行。
经过2个多月的宣传动员和摸底后,2月下旬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专项整治对象为:2020年 7月3日以来新增农村违章建房,包括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建新未拆旧等违章行为。
整治工作要求,坚决落实市里确定的“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拆除、第一时间处理”,坚决遏制农村违章建房。(记者汪兵洋 通讯员夏振华)
哪些情形属农村违章建筑
全市农村违章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介绍,这次整治的建筑是指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3大类。违法审批类: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东建西、建新未拆旧;骗取批准等。违法资格权类:城市居民在农村建房;本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在本村建房。非住宅类违章建筑:如大棚房、仓库等设施、其他设施。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汪兵洋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