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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我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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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8: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旧兼从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还事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审结我市首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3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到我市某部门办理业务时,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其业务办公系统的账号和密码记下。此后,李某甲通过自己的电脑多次登陆该系统,将数据库内的城区购房者名单及电话等信息导出来。

  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李某甲先后联系了被告人冯某某、胡某、李某乙、涂某等,将信息以每条1元至5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共出售购房者信息5.4万余条,获利13.3958万元。其中,涂某向李某甲购买信息1.88万余条,支付2.72万余元;冯某某购买信息1.66万余条,支付5.25万余元;李某乙购买信息1万余条,支付2.77万余元;胡某购买信息6983条,支付2.29万余元。

  2015年10月中旬,民警在李某甲、李某乙、冯某某、涂某工作的公司将其抓获。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前往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3.3958万元。

  随后,公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规定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涂某、冯某某等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涂某、冯某某、李某乙、胡某以窃取或者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5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而《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且旧法相对于新法处罚程度更轻,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掇刀区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公诉意见不予采纳,而是适用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5被告人定罪处罚。

  鉴于5名被告人有坦白、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涂某、冯某某、李某乙、胡某等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缓刑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人均称自己不知道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竟会触犯法律,且此行为在装饰行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办案法官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善用手中“资源”,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链接: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将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兴起,公民在网上实名注册并提供个人详细信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这些单位轻易地获得了公民个人信息,也由此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急需法律严加规制。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明确的列举,将原来仅限于国家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扩大到了凡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及任何单位。

  获取方式不限:

  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就个人或单位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两种途径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通过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以外的其他方式合法地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并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范围,“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

  最高刑提至7年:

  《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将原来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公民个人信息被盗取、出售的情况多发,与特定行业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关系很大,对于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将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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