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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还帮人掩饰、隐瞒、转移,以此轻松赚取佣金,这种“好差事”真的能做吗?你以为找到了躺着赚钱的美差,其实你可能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2年8月11日,钟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获得线索,林某的银行卡关联了一起正在侦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当即指令辖区旧口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今年7月开始,林某在家无业,便四处打探挣“快钱”的渠道,后一朋友告知其可以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过流水”,每张银行卡每天可获利800元。
得知这一美差后,林某次日便乘车前往襄阳,和“联络员”碰面后林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了他人,并将手机提供给他人操作。
就这样,林某在手机上操作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到相关银行进行取现。
期间,林某通过刷脸、输入锁屏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行为配合转移资金人员取款套现,帮助转移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收到的犯罪所得资金,林某从中获利4800余元。
目前,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如果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广大民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卖、租赁给犯罪分子,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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