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一起开设赌场案,两人犯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涉案人分别为张某(男,今年51岁,住掇刀区,个体经营者)、周某(男,今年53岁,沙洋人,无固定职业)。
2020年8月27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沙洋一院子内查获一赌场,现场收缴赌资6万余元。2020年10月21日、12月7日,涉案人周某、张某分别向当地警方投案,但两人均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11月9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0年7月至8月,周某、张某在沙洋一院子内组织开设赌场,通过“摇骰子”押单双赌博。其间,张某负责提供场地、购买赌具,周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此外,周某、张某等人轮流“做庄”,共开设赌场多次,赌资累计30余万元,所获利由周某、张某平分。
一审认为,周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认为量刑过重。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针对张某提出的“原判量刑失衡,对张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张某与原审周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最终,二审终审判决张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对警方扣押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及供犯罪所用的赌资6万余元予以没收。(记者秦文 通讯员李胡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