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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我市首家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掇刀区人民检察院驻掇刀石派出所检察官室正式挂牌成立,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对掇刀石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正式启动。这也意味着检察官将第一时间对立案、侦查等进行监督,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
此前,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就如何启动、开展驻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通过采取驻所检察与巡回检察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辖区5个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实现全覆盖。
检察机关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挂牌成立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由检察机关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开展实地监督。这意味着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实行“近距离”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从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从侦查的事后监督变为侦查的过程监督,真正全面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此同时,作为我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的设立,对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积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驻掇刀石派出所检察官室检察官龚良权介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既包括立案监督,也包括侦查活动监督。
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继祥说,派出所办理的案件主要是“轻罪”案件,有的进入不了批捕起诉环节,仅仅依靠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监督难以发现其立案、撤案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容易成为监督“盲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是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据悉,作为探索检察院和公安局监督制约和配合协作的新工作机制,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通过运行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如何监督]
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此前,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和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法律监督,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对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越权监督、随意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要坚持“引导不干预、监督不失职、配合不越位”。
监督范围: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协助侦查的刑事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治安案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等
监督对象:是公安派出所全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委派)履行监管(临时看管或解送)职责的人员。
监督重点:根据该《意见》,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室有两大监督重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1)立案监督:重点是对长期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决定书的案件或立案不全面进行监督。以罚代刑,将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予以立案;撤案不及时,手续不规范;违法动用刑事措施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也是监督重点。
(2)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对13项活动开展监督,立案后未进行侦查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以变相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对明知是无罪的证据或有罪的证据而不予收集或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的;刑拘后不及时送看守所关押;逮捕、不捕执行不及时或者执行情况不及时告知检察机关;违法延长办案期限、刑事拘留期限、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对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解除,甚至T·W、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收取保证金不出具手续或者故意拖延、拒绝退还保证金的;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记者 邓琳 通讯员 罗光旭 朱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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