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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网上建群拉人赌博 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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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20: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
网上建群拉人赌博 害人害己

3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领刑受罚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开设赌场案,3人因犯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或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5万元不等。

  涉案人分别为邹某(女,今年34岁)、潘某(男,今年39岁)、张某(男,今年58岁),3人均为湖北天门人,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且为熟人。

  2020年4月,沙洋警方工作中获取线索,顺线追踪,一举查获一起涉嫌网上开设赌场案,固定证据后,展开收网行动,抓获邹某、潘某、张某等3人。

  面对证据,3人如实交代了相关事实。警方查明案情后,以3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不久,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19年上半年,张某利用手机建群,在群内接受赌客投注后通过在赌博软件上建立代理账户帮他人下注,从平台返点获利。后来,张某因身体不便等原因邀约邹某、潘某帮忙,每天支付两人100元左右工资。其间,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在聊天软件建群拉人并在群内发布赌博的规则、开奖信息、走势图及在赌博微信群内发红包拉拢赌客;邹某负责接收赌客投注,潘某根据赌客投注的情况在赌博软件上操作投注。赌客下注、赌博网站开奖后按照相应赔付比例进行赔付,剩余部分则系张某所获利润。之后,三人约定改变利润分配方式,邹某、潘某领取平台的三成返点、张某得七成。直到2019年11月,3人再次改变利润分配方式,约定平台返点均归邹某和潘某,两人每月支付张某3000元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邹某、潘某接收赌客赌资流水200余万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他们赔付120余万元。赌博平台显示,赌博账号于2020年3月23日至4月26日抽水总计10万余元。

  一审认为,邹某、潘某、张某利用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接收赌资2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邹某、潘某、张某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邹某、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邹某、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潘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且有天门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对邹某、潘某、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一审判决,邹某、潘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邹某、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各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5个、U盾1个、计算机1台、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记者秦文 通讯员刘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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