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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禁渔期偷捕漳河鱼?一男子被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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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5 18: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一男子因在禁渔期非法偷捕漳河鱼,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

  今年6月2日20时许,家住漳河边的却某某带着挑划子船,到漳河水库老煤厂水域下了刺网。次日晚,却某某去收渔网时被省漳河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工作人员查获,现场收缴非法捕捞的鲶鱼、鲫鱼、鳜鱼、小白刁等渔获物7.43公斤。

  经查,却某某所用渔具分别为2张40米规格为1厘米的刺网和4张50米规格为3厘米的刺网。“其使用的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属于禁用渔具。”据办案人员介绍,却某某在禁渔期的禁渔区违法捕鱼,使用的小尺寸刺网会对鱼类幼苗造成伤害,间接影响鱼类生长繁殖,造成局部生态失衡。

  9月14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参加听证的公安机关、渔政部门以及律师代表认为,对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提起公诉,有利于打击漳河水库违法捕捞行为,有利于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10月8日,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却某某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却某某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0个月。

  检察官提醒: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漳河水库禁渔期。在此期间,漳河水库全境水域禁止所有捕捞行为及以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鱼,就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论捕捞的水产品多少。所以,请广大群众在禁渔期、禁渔区时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去捕鱼。

  禁用的工具:依法规定禁止使用的会造成某些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定置串联倒须笼(地笼网)、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导陷插网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等。

  禁用的方法: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通讯员刘于宏 余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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