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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一男子无证行医拒不接受处罚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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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19: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在家擅自接诊患者受到行政处罚却拒不履行,这该是怎样的后果?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这起行政执行案并给出答案,准许强制执行,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扣划5866.53元,所剩罚款被执行人仍将继续履行。

  这起案例再次警示大众,行医非同小可,未取得相应资格,切莫以身试法。

  案件回放:男子擅自接诊被查处

  申请执行人为沙洋县卫生健康局;被执行人为阮某,今年68岁,沙洋人。

  2020年2月15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阮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接诊患者。

  当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点展开调查,发现阮某家中存放有治疗用药和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药品及器械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阮某及接收诊疗的患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阮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家中擅自接诊。

  该局认为阮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拟对阮某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药品、器械,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2月27日,该局向阮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阮某于当日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认为自己是乡村医生,其行为是一心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事业,一心治病,让他人少生病保健康的行为。该局对阮某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阮某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已过期,其是在原沙洋县卫计局已责令其停诊的情况下,继续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其申辩理由不足以减免对其处罚。

  2020年3月17日,该局向阮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没收医诊器械及药品,并处罚款6000元,并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阮某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书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0年9月16日,该局向阮某下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但阮某仍未履行。

  法院裁定: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底,沙洋县卫生健康局向沙洋县人民法院申请对阮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沙洋县卫生健康局对其辖区内的行医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合法,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裁定对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准许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6000元,共计1.2万元。

  该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28日,该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该院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无车辆登记,在银行账户上有5866.53元,法院依法扣划。同时,该院通过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在我市无房产、无公积金、无收入。

  为此,该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相关链接:未取得许可证擅自执业可罚万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诗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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