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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实际建设与环评审批不相符 放任生米成熟饭?不,必须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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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4 19: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实际建设项目与环评审批不相符,这是什么行为?该怎样处理?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显示,涉事公司不仅要停建与环评审批不符的项目,还要恢复原状。

  实际建设与环评审批不符

  2018年3月26日,东宝一单位与深圳一公司签订《智能终端感光材料生产项目投资协议书》,不久,相应的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法成立。2018年5月8日,行政审批部门对该公司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公司发放了《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为电子感光新材料。

  2018年6月,该公司委托第三方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中明确拟生产项目名称为电子感光新材料,具体产品名称为光阻,所生产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为:感光原材料、填充剂(硫酸钡)、助剂(聚醚改性有机硅)、环氧硬化剂(氨基化合物)、溶剂EDGA(乙基二乙二醇醋酸酯)、溶剂-150(羰基芳香族)、溶剂PMA(丙二甲基醚醋酸酯)、颜料、添加剂、显影剂、定影剂、覆铜板等。

  2018年7月3日,东宝区环境局向该公司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并明确告知该公司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止污染的重大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8年11月7日,东宝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对公司总经理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条油墨生产线环保设施未运行,产生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有现场视频为证),公司的环评报告表显示生产项目为电子感光新材料,但实际生产的产品为油墨,与环评内容不相符。

  环保部门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8年12月24日,东宝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情况与11月7日的情况基本相同。公司总经理在现场检查笔录的审阅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

  同日,东宝区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存在使用原辅材料及生产产品与环评审批不相符、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该公司停止建设,限于2019年1月20日前恢复原状。

  当事公司申请行政复议

  该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0日向东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同年4月19日,东宝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东宝区环境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该决定书。

  一审法院驳回公司请求


  涉事公司不服东宝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法院。

  2019年7月8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0日,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东宝区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即涉事公司是否存在使用原辅材料和生产的产品与环评审批不相符的行为;是否存在废气收集设施不完善的行为等。

  二审法院认为,从执法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该公司生产的原辅材料有树脂、助剂、钛白粉等,其生产的成品为油墨产品。该公司也认可其生产实际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为树脂、助剂、钛白粉,其在东宝区环境局对其所作的调查笔录中陈述,生产的产品是感光UV油墨。

  在一审庭审中,其陈述生产的产品是感光阻焊油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正)的规定,东宝区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C2642类正确。该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中载明其拟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原辅材料为感光原材料、填充剂(硫酸钡)、助剂(聚醚改性有机硅)、环氧硬化剂(氨基化合物)、溶剂EDGA(乙基二乙二醇醋酸酯)、溶剂-150(羰基芳香族)、溶剂PMA(丙二甲基醚醋酸酯)、颜料、添加剂、显影剂、定影剂、覆铜板,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光阻,建设厂房用途为电子感光新材料项目生产经营,行业为“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39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类。综上,东宝区环境局认定涉事公司存在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的产品与环评审批不相符有依据。

  从东宝区环境局提交的现场执法拍摄照片来看,公司厂房只有简易的抽风装置,未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询问笔录中该公司的总经理也认可有油墨生产线环保设施未运行,产生有机废气直排外环境的行为。而东宝区环境局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要求投料、搅拌过程中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投料粉尘一起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环评审批意见第三条要求,环保设施和措施要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但该公司厂房只有简易的抽风装置,没有安装活性炭吸附装置而直接外排,其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故东宝区环境局认定该公司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有依据。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联系上涉事公司负责人,他称该公司已停建涉事项目并恢复原状。对于此事,该负责人仍持己见,表示会申请再审。

  市中院终审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一行政案终审判决已生效,即便该公司申请再审,在申请或再审期间也不影响此案生效判决。(记者 秦文 通讯员 李胡兵 罗艳红 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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