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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注册的一购物广场实际由多人经营,所欠债务由谁来承担?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该购物广场的实际合伙人要共同偿还所欠23.56万元债务。
当事人为黄某,女,今年44岁,钟祥人。
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5月28日,黄某向钟祥一购物广场供货,后终止合作。2017年6月9日,黄某与购物广场方结算,对方欠黄某货款23.56万元,相关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名。后来,黄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
为此,黄某将欠款的购物广场多名实际合伙人及购物广场一并起诉到钟祥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后查明,涉案购物广场注册日期为2013年12月10日,经营者为刘甲,2019年7月22日注销。2019年7月22日,刘乙作为经营者,又注册成立该购物广场,所用字号一字不差。该购物广场实际由刘甲、刘乙、刘丙等合伙经营,其中刘乙与刘丙系胞兄弟关系,刘甲与刘丙系堂兄弟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购物广场虽为取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非同一人,但实际由刘甲、刘乙、刘丙等合伙经营,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应共同偿还。黄某多次索要货款,涉案购物广场各经营者长期拖欠无理。2020年7月13日,一审法院判决3名实际合伙经营者及涉案购物广场共同支付黄某货款23.56万元。
一审判决后,刘乙、刘丙及涉案购物广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认为,就此案纠纷的处理,各方争议在于案涉货款应由谁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刘甲退出前,涉案购物广场虽以刘甲为经营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由刘甲、刘乙、刘丙等人合伙共同经营。对于共同经营期间的债务,依前述规定,应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终审判决。(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蒋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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