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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伙同他人砸毁歌厅前台财物 一男子犯寻衅滋事罪领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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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4 02: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伙同他人砸毁歌厅前台财物,是故意损坏财物还是寻衅滋事不法行为?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男子犯寻衅滋事罪领刑9个月。

  涉案男子为刘某,今年34岁,京山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2019年12月17日,东宝警方在侦办一起案件中抓获刘某。查明案情后,警方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晚上,刘某受邀前往京山一歌厅唱歌。次日凌晨,刘某朋友结账时不满歌厅员工未按其要求打折,刘某等人见状,将歌厅前台的打印机、电脑显示器、POS机等物品砸毁。2013年2月1日,请客人赔偿歌厅3万元,该歌厅出具了谅解书。后经鉴定,被损毁的财物价值4656元。

  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请客人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取得当事人谅解,对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故意损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介绍,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表述。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显然,立法在对两罪的表述上,重要区别就是寻衅滋事罪中毁坏财物的行为必须是任意的。“任意”一词也就表明立法对两罪在犯罪故意上的要求不同。

  刘军指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是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是不明确的、不特定的。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

  此案中,刘某等人砸毁歌厅财物行为属于对象不明确、不特定,随机选择砸毁,属“任意”行为。此外,刘某等人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财物,还侵犯了公共秩序。由此看来,司法机关追究刘某寻衅滋事罪也就顺理成章了。(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范缤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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