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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反家庭暴力,有法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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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6 17: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向当事双方送达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这意味着被申请人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与申请人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骚扰、跟踪、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否则将面临法律处罚。

  申请人为周某(女,今年44岁,城区人),被申请人为王某(男,今年51岁,城区人),双方为夫妻关系,曾于2016年起诉离婚,后因种种原因撤诉。

  今年10月19日,周某向东宝区人民法院城区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理由是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通过法院正与丈夫起诉离婚。

  城区法庭受理此案后快速调查,了解到周某与王某曾于今年7月的一天晚上外出就餐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王某出手打了周某一耳光,且有警方出警记录及王某陈述事发经过笔录。

  城区法庭庭长李莉综合分析认为,周某与王某正在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当前正在调解阶段,根据王某出手打周某的过往来看,周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据此,法院准许了周某的申请,并于次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王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周某及其近亲属。

  该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这是今年以来该院裁定的第2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近几年该院共裁定4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还有2起不符合条件未予准许。

  李莉提醒广大市民,家庭暴力对象是家庭成员任何方,若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并注意搜集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链接: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4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3日)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1日)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0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荆门晚报记者秦文 通讯员黄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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