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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晚,钟祥市公安局磷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331省道杨湾路段开展“三驾”整治行动,查获饮酒后驾驶鄂H3***0号牌小型轿车的违法人员蒋某某,经检测,蒋某某酒精测试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77.3mg/100ml。
经核查,违法人蒋某某曾于2016年12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构成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警察蜀黍告诉大家,只要有一次酒后驾驶处罚记录,在以后的任何时间内再次被查获饮酒驾驶,都属于“二次酒驾”!“二次酒驾”的后果,往往比想象中更加严重!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照
钟祥交警温馨提示,中秋、国庆节就要双双而至啦,假期免不了同家人聚餐、与好友聚会,交警蜀黍将加大酒驾查处力度,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打击酒后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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