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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 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人领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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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1 12: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这么晚了,应该不会有警察查酒驾!”

  “虽喝酒了,但不能把车放到餐馆这里吧!还是自个开回去。”

  “我回家的路线从来没有警察查过酒驾,喝点酒开个车没得事!”

  这些侥幸心理让不少人掉进酒驾、醉驾旋涡,成为“酒司机”,更有甚者被追究刑责。

  近日,全市法院审判了一批因醉驾被以危险驾驶罪追责的案件,无一例外,个个领刑。记者从沙洋县人民法院审判的多起危险驾驶案中选出3起醉驾案,以警示广大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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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荆门晚报通讯员 田峰 翻拍


  2杯白酒3瓶啤酒下肚,骑车与掉头的士相撞
  “酒司机”判断偏差:“我以为的士会停下”


  今年41岁的王某在沙洋县城做厨师,平常爱喝两口。

  2019年10月15日中午,忙完工作的王某与同伴吃饭,喝了两杯散装白酒(3两左右)和3瓶啤酒。饭毕,王某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回家,他的家在县城一小区。

  当日14时左右,王某骑车途经一路段时,发现前方一的士掉头,他按喇叭提醒,以为对方会停下避让,但的士并未停车,而是继续掉头,结果导致两车相撞受损,好在人员无碍。

  经检测,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4.9mg/100ml,是醉驾标准80mg/100ml的2倍多。

  交警勘察现场后给出事故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士司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此交通事故中,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的士司机承次要责任。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王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启动速裁程序审理了此案,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朋友家小酌一杯半白酒,骑车与左转越野车相撞
  “酒司机”判断错误:“我以为越野车会让我先行”


  今年54岁的宋某工作、居住都在沙洋城区。

  2019年3月23日17时30分,宋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洋县城一“丁”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越野车在路口交会,宋某是驾车直行,对向越野车欲左拐上到“丁”字路口另一条道。宋某以为越野车司机会让他直行,哪想判断错误,以至两车在路口交会处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交警抽取宋某血液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207.3mg/100ml,是醉驾标准的2倍多。宋某交代,事发当天中午,他与朋友钓鱼后在朋友家小酌了一杯半散装白酒,3两左右。

  交警认定,越野车方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宋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越野车方负主要责任,宋某负次要责任。

  因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于近日依法审判了此案,宋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与朋友喝两杯酒,开车视线受影响

  “酒司机”慢半拍:“等反应过来已撞上了”

  今年42岁的李某是沙洋五里人,平时爱结交朋友。

  2019年10月5日中午,李某与朋友在当地聚餐,唱了两杯白酒,估计3两多。

  当日19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自己的越野车沿五(里)洋(沙洋)公路由东往西行驶,准备前往荆门城区,当车行至一路口时,对向行驶车辆车灯照到他,等他反应过来时,与从通村公路上到该路的另一辆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检测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为139.7mg/100ml。

  交警认定,对方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对方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判此案,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荆门晚报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欢欢 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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