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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一大早,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辅警8人配合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当天上午,6名嫌疑人(均为醉酒驾驶)在东宝区人民法院被当庭宣判。
经过一整天看守、核酸检测、体检等工作,18时左右,6名罪犯被安全押送至荆门市看守所执行拘役。
这6名司机究竟以何种方式触犯了《刑法》呢?
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简要犯罪情况:
1.刘某山,男,现年54岁。刘某山于2020年4月6日18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东宝区子陵镇乡村公路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7.3mg/100ml。刘某山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余某海,男,现年58岁。余某海于2020年4月3日20时23分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锡海线2550公里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6mg/100ml。余某海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代某平,男,现年58岁。代某平于2020年4月5日20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锡海线2550公里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1.8mg/100ml。代某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4.董某义,男,现年46岁。董某义于2020年3月20日19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347国道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1.7mg/100ml。董某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陈某,男,现年41岁。陈某于2020年3月18日20时许,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杨家桥红绿灯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3.4mg/100ml。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何某恩,男,现年48岁。何某恩于2020年2月4日23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杨家桥红绿灯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摔倒,造成何某恩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7mg/100ml。何某恩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荆门交警再次提醒:酒后驾驶不可取,心存侥幸更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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