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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白庙派出所开出文明养犬治理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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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3 12: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爱犬人士却忽略了“文明”二字,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理等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其他市民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安全隐患,也对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造成负面影响。

  文明城市呼唤文明养犬,2020年5月11日,白庙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文明养犬常态治理行动,发现杨湾社区一居民任某犬只未拴狗绳在户外放养,民警对任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任某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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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其传唤到白庙派出所调查处理,在查明其违法事实后,依据《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对其作出500元罚款处罚。这是《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正式实施以来,高新区·掇刀区开出的首张不文明养犬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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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解决养犬管理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管理秩序,2019年6月28日,荆门市公安局、市文明办、市城管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就文明养犬事项作出规定。该通告自去年开始实施,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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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市民养犬行为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城区范围为东至207国道复线东宝区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段(含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园),南至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南大道,西至东宝区西宝山四干渠(含毗邻四干渠以西的各单位、住宅区及居民点)、漳河新区荆山大道,北至湖北凯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厂区)、金龙泉啤酒集团公司(含厂区)、东宝工业园。
  二、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犬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对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照《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要在门口张贴犬只禁入标志,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劝阻携犬人携犬入内(导盲犬或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除外);广大人民群众要主动参与,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人居环境。

  七、监督举报电话,公安:110;城管:12319 。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公安局
  中共荆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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