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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王某为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王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第三方支付宝平台设置成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第三方资金进出,从而收取服务费营利。2018年,王某将服务器、商户号、密码、密钥的技术文档提供给一诈骗团伙(另案处理)。当该团伙线上诈骗成功后,王某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支付后台对诈骗所得资金进行结算,并从中获利2万余元。诈骗团伙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要善用技术造福社会,切勿让手中的技术成为新型犯罪的帮凶。(通讯员王亚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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