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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变更冷藏温度致农户损失惨重 仓储公司赔偿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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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7 22: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橘子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水果之一,保存不当容易变质就不能吃了。近日,市中级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仓储公司保存不当致7.62万公斤橘子变质而引发的官司。

  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农户冯某将10多万公斤橘子陆续储存到某仓储公司,双方签订《冷库冷藏协议》约定,存储期间冷库温度保持在0℃到1℃之间,冯某在1℃处按了指印,但仓储公司经理当时未在场,未在冯某持有的协议上盖章,后仓储公司将其所持协议上的1℃改为4℃,并在合同上盖章。

  2018年2月,冯某提取部分橘子发给客户后,结果客户反馈橘子变质了,冯某到仓储公司查看发现橘子出现变质,便雇人将坏果挑出,但还是因变质问题无法销售,客户还解除了与冯某的买卖合同。冯某于是将仓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变质数量为7.62万公斤橘子的损失。经评估公司估算,该种橘子每公斤的价格为3.8元。

  仓储公司辩称,橘子是因入库前的恶劣天气冻伤,外观完好无损,但内部已发生质变,橘子入库后是冷藏,橘子慢慢化冻从而变质损坏,并非是冷库保存不当而变质,双方约定的温度是0℃到4℃,冷库一直保持4℃以下的温度,并未保管不当。

  冯某则称,双方约定的温度是0℃到1℃,并非0℃到4℃。

  就温度问题,法院认为,仓储公司向冯某提供《冷库冷藏协议》文本,但主要内容尚未确定,视为仓储公司向冯某发出要约邀请。冯某填写合同主要内容并签名后交给仓储公司,即向仓储公司发出邀约。仓储公司收到协议后,除冷库温度外,对协议其他内容未提出异议,双方据此形成仓储合同关系。仓储公司修改了冷库温度的最高值,冯某不予认可,表明双方就变更冷库温度未达成一致意见。

  那么在温度未达成约定的情况下,橘子变质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保管人验收入库仓储物的义务,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应推定验收合格,即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同意接受货物,此时保管人就开始承担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存储期间,货物发生任何与约定不符的情形,可以推定是保管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冷库冷藏协议》第一条约定,冯某冷藏的货物必须符合仓储公司冷藏要求,无变质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冯某向仓储公司交付橘子,仓储公司认可按照《冷库卫生及质量管理制度》对入库前的橘子进行检验,之后接收橘子存放于仓库,并未向冯某提出异议,应视为冯某交付的橘子符合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条件,并未变质。现存储于冷库的橘子因变质而损坏,应推定是仓储公司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所致,因此,仓储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冯某发现橘子变质后已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仓储公司主张就扩大的损失免于赔偿,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仓储公司赔偿冯某损失28.98万元。(荆门晚报记者 朱运兵 通讯员 王义进 熊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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