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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水漏楼下造成的损失谁来赔,法院这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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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8 18: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公共区域水表箱内控制一业主家自来水的总阀被打开,而该业主室内卫生间进水管未安装水阀,导致水漏楼下,造成一装修房受损。这个损失由谁来赔?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决给出答案,该小区物业公司和未安装水阀的业主共同承担损失。

  据了解,原、被告系荆门城区一小区业主,同住一栋。原告住5楼,被告住8楼。

  2018年1月26日,该小区物业公司为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对房屋进行了验收。2018年3月22日4时许, 住在5楼的原告发现其屋内漏水,随即通知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发现水是从楼上的被告家中排出的,经核查,漏水原因是由于公共区域里管理被告房屋的水表总阀被打开,且被告房屋卫生间内的进水管未安装水阀。

  事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经小区物业组织协商调解,未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原告通过我市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房屋装修损失进行了评估,具体为乳胶漆墙面损失1238元、硅藻泥墙面损失12518元、石膏线条损失774元、吊滑门损失2539元、防盗门损失1850元,共计18919元,且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0元。

  另查明,该栋8楼3家用户共用一个水表箱,该水表箱安装在公共区域分别控制3户的进水总阀,由小区物业公司将水表箱上锁管理。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备设施有维修、管理的义务。该栋8楼其他业主因装修需要打开公共区域水表箱而开启水阀。水表箱被打开后,小区物业公司因未对该水表箱进行上锁跟踪管理,导致被告的房屋进水总阀被打开,自来水从被告家中流入楼下原告家中,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在验收房屋时应仔细检查屋内设施,因其疏忽未安装室内水阀,致使进水总阀被打开后其家中没有二次水阀控制,从而自来水漏入楼下原告家中,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东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20.7元,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48.3元。(通讯员邓亚男)(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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