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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伐倒树木砸死同伴,伐木者领刑2年半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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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9 14: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两人到山上去伐树,一人伐的树倒下砸死另一人,伐木者该为此承担怎样法律责任?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这一案件,伐木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领刑2年半,缓刑3年。

  该案发生地为城北山区,涉案人为当地一村民。

  据了解,因欠钱的事,两名案外人商量好用债务人的自留山上相应树木抵销。今年1月24日9时许,涉案人和另一人前往该自留山用电锯伐树,涉案人在山上的西北面伐树,另一人在山下的东面清理杂木,准备清理出一条小路以便运出所伐树木,两人相距28.5米左右。当涉案人用电锯放倒一株直径36厘米、全长24.25米的松树后,此树倒下将另一株直径9.5厘米、全长17.95米的松树压倒,该树干倒下砸中另一人头部,导致其当场身亡(殁年52岁)。

  案发后,当地警方介入,涉案人积极配合调查。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亡者符合生前因条形物体在巨大暴力作用下击中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后,涉案人与亡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5月21日,检察机关以涉案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人在伐木过程中,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涉案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涉案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对涉案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遂依法进行了判决。(机动记者组)

  链接:何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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