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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事发荆门!父亲开车撞死人,儿子顶包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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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4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包庇罪案,被告人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据了解,该被告人是替父亲顶包一起撞死人的交通事故,不仅包没顶成,还把自己给搭进去了,其父于去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他也因顶包而受到法院判决。

  案件回放

  父亲驾车撞死人,儿子出面顶个包。

  主涉案人是一对父子,儿子李某今年29岁,父亲刘某今年53岁,两人均为沙洋人。

  时间追溯至2018年4月6日晚,刘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2017年因在沙洋城区醉驾被查获,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情况下,驾驶小车沿五洋公路(五里至沙洋城区公路)由五里向沙洋县城方向行驶。

  当晚7时25分左右,刘某驾车行至沙洋县曾集镇曾集村11组太子岗路段时,与前方同向上坡推行自行车的李某某(殁年63岁,当地人)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某通过电话告知儿子李某自己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让他来现场帮忙处理,并要李某顶替自己承担事故责任,然后弃车离开现场。

  随后,李某来到事故现场,看见受害人李某某已死亡,遂对现场勘察的民警称自己是肇事车的驾驶员,民警将李某带回进行询问。李某陈述是自己驾车撞的人,后民警通过沿路卡口监控发现驾车人外貌特征与李某不符,遂于2018年4月8日对李某再次询问,李某这才如实陈述是父亲刘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让他顶包的事实。

  法院判决

  父亲交通肇事领刑3年,儿子包庇缓刑拘役4个月。

  据了解,2018年4月16日,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8年10月25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相应经济损失。

  李某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8年6月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拘。今年7月15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包庇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30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案发后,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相关链接

  何为包庇罪 ?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刑法第310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362条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案例再次警示众人在法律面前,绝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必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记者 邓琳 通讯员 田峰)(来源: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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