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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两男一女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至五个月不等(缓刑六至七个月不等)。
涉案人分别为黄某(女,20岁,天门人)、尹某(22岁,沙洋人)、刘某(25岁,钟祥人),三人为普通朋友关系。
2018年4月22日凌晨,黄某、尹某、刘某在沙洋城区一烧烤店喝酒过程中,黄某让尹某、刘某帮忙在沙洋城区查找一辆她记得车牌号码的白色轿车,找到后想砸该车,原因是该车车主与黄某谈朋友期间与其他女人聊天。随后,刘某驾驶自己轿车载着黄某、尹某在沙洋城区查找,最终在一小区找到那辆白色轿车。紧接着,三人用石块、刀片划损白色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身、后轮轮胎等部位。后经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毁坏部位价值6980元。
2018年6月11日傍晚,警方在沙洋一公司将刘某抓获。黄某、尹某分别于2018年6月12日、13日到沙洋水陆派出所投案。案发后,黄某等人赔偿了白色轿车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今年7月2日,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尹某、刘某相互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黄某、尹某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田峰)(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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