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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鱼塘承包人发现有人在鱼塘偷钓后,不是有效维权,而是对对方施暴,结果导致对方一人成重伤,自己则身陷囹圄,赔钱不说,还要被追刑事责任。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判决打人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8年9月17日上午,京山的何某(今年51岁)得知有人在自己承包的鱼塘钓鱼,遂与他人一起前往“教训”偷钓人。两人持木棍赶到后,发现垂钓者是代某和于某,且身边水桶里有好几条鱼。何某气愤不已,持木棍殴打于某头部、背部。于某倒地后,何某接着殴打代某头部、腰部,致使代某脾脏破裂被手术切除、左侧肋骨骨折4根。经鉴定,代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向当地警方投案,分别赔偿了代某、于某经济损失19万元、800元,并取得两人谅解。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何某已赔偿当事人代某、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何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对其调查评估意见,京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记者秦文 通讯员范雪莱)(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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