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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 (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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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3 22: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纳入就业援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第二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应当给予就学、升学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在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外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其权益保障工作由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为主负责。

  第三十四条 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户籍地见义勇为工作部门应当实施动态服务,建立档案,定期走访慰问,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见义勇为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T·W、侵占、挪用见义勇为经费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确认、荣誉称号或者其他相关利益的,由原确认或者授予机关撤销确认、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利益,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国公民在境外或者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公安部日前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荆门人不仅好客,荆门人更勇于见义勇为,你对此条例有何意见和建议,可畅所欲言,请将你的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4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yyw1@cjyyw.comjyyw2@cjyy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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