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曾某某执行死刑。
罪犯曾某某与其他女子有染,导致与妻子崔某关系恶化,产生报复崔家之念。2016年4月24日,曾某某从福建省莆田市乘车至湖北省沙洋县。当日23时许,曾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斧头至沙洋县纪山镇程新村,翻墙进入崔某母亲周某某(被害人,殁年45岁)家院内,用斧头砸开一楼卧室窗户防盗网,爬窗进入周某某卧室。周某某见状呼救,曾某某持斧头打击周某某头部、颈部数下,并将周某某抛入院内水井中后逃离,致周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合并溺水死亡。
案发现场
罪犯曾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曾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报复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荆门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发现场
宣判后,罪犯曾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曾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荆门中院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9年7月5日下午将罪犯曾某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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