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安全头盔
一堆小小的石屑
看似都是微不足道的小问题 实则可能隐藏着 加大危害后果的安全风险 ▼▼
2019年5月24日21时许,一名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439省道行至牌楼镇泗水桥六组路段时,不慎与堆放在路边的石屑堆发生接触,随即摔倒致颅脑损伤,后又坠入路边沟渠内溺水身亡。
经交警出警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
根据对死者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送检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
也就是说,在此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没有戴头盔导致了可能致命的颅脑损伤。
并且,在路边随意堆放石屑,也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的原因之一。
据民警调查核实:
牌楼镇村民胡某,目前在负责村里垃圾站建设工程。5月24日下午,胡某刚把石屑倒在路边堆积,当晚就发生了事故,后来听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胡某又赶紧安排工人运走了石屑。
目前,胡某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胡某将在此起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小常识
01、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驾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0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03、违规占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我们是凡人 都有着脆弱的一面 不要总是到了生命无法挽回的时候 才感慨 早知道会这样 我就不会不戴头盔、不违反交通法规…… 来源: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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