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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新闻] 荆门一男子骑车不慎摔倒,坠入沟渠溺水身亡!千万别这样随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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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14: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一个小小的安全头盔

一堆小小的石屑


看似都是微不足道的小问题

实则可能隐藏着

加大危害后果的安全风险

▼▼


     2019年5月24日21时许,一名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439省道行至牌楼镇泗水桥六组路段时不慎与堆放在路边的石屑堆发生接触,随即摔倒致颅脑损伤,后又坠入路边沟渠内溺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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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出警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得出结论:


根据对死者尸检及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送检案情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溺水死亡


也就是说,在此起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没有戴头盔导致了可能致命的颅脑损伤。


并且,在路边随意堆放石屑,也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的原因之一。


2.jpg


据民警调查核实:


牌楼镇村民胡某,目前在负责村里垃圾站建设工程。5月24日下午,胡某刚把石屑倒在路边堆积,当晚就发生了事故,后来听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胡某又赶紧安排工人运走了石屑。


目前,胡某正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正在办理中。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之规定,胡某将在此起事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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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pg

法律小常识
01、
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机动车驾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02、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03、
违规占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5.jpg

我们是凡人

都有着脆弱的一面

不要总是到了生命无法挽回的时候

才感慨

早知道会这样

我就不会不戴头盔、不违反交通法规……

来源:荆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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