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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资讯] 空调外机竟然带电!荆门一男子被击伤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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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18: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地址:湖北荆门
一门店老板在安装灯箱小广告时,
触摸到门店墙上
空调室外挂机发生触电事故,
导致该老板受伤成植物人。
这一后果,
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给出答案:触电者自负76%的责任,房主及一承租人各承担14%、10%的责任。

1.jpg

事发
带电空调室外机致当事人成植物人
 
2015年9月21日,罗老板(今年28岁,沙洋人)从杜某手中接过承租于薛某、郑某所有的位于掇刀一门面房用于个体经营。
  
2016年7月11日,罗老板在门面房外安装广告小灯箱时,触摸到门店空调室外挂机导致触电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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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罗老板被送至市一医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电击伤,呼吸心跳骤停,患者一直处于植物状态。其间,罗老板曾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检查治疗。
  
    2017年1月13日,经沙洋县金维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罗老板于2016年7月11日所受伤构成I(一)级残疾,后续治疗费建议自鉴定之日起给予2年植物生存状态后后续医疗费4.1万元(不包括麻醉意外、术中出血及远期并发症等特殊情况及残疾辅助器具、护理等相关所需);2年后仍呈植物生存状态则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或申请重新鉴定。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止,即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8日,计191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其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100%。2017年1月18日,罗老板的监护人向东宝区公证处就其经营门店的空调室外机外壳漏电申请证据保全。
  
缘由
   空调漏电系空调插座地线孔接入火线所致
 
   罗老板在事发之前长期居住在城区,从事烟酒零售业。
  
   罗老板承租的房屋系薛某、郑某所有,两人最初将房屋出租给裴某时屋内仅有基本的水电设施。
  
   裴某承租后从事经营干果副食生意。裴某经营期间在城区一商场购买了发生事故的空调,该空调及空调插座由该商场的售后人员安装。后来,裴某又将该房屋内的货物设施(含空调)以及未到期的租赁期以6.8万元整体打包转租给杜某。杜某接手后仍从事干果副食经营生意,在裴某签订的租期届满后,杜某与薛某签订了租期为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11月。
  
   2015年9月21日,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杜某将货物设施以及自己未到期1年的房租一起整体打包以7.2万元转让给罗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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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罗老板为避免租金上的纠纷,后与薛某签订一份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的房屋出租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出租期3年,出租期满,由双方协商解除或延长,并约定先付款后使用,3年租金2.82万元,在使用前交房屋押金1000元,合同期满,恢复房屋原样,交付电卡,结清水电费后,如数退还。
  
2017年3月30日,湖北省电力工业技术中心电力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空调漏电是由空调插座地线孔接入火线造成的。

判决
房东和一承租人要担责24%
 
   此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在此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责任比例划分等”。
  
   关于过错及责任,导致此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空调插座火线接错,以致空调室外机带电;罗老板在安装室外广告灯箱时,触摸到空调室外机;室内电路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空调插座火线接错以致空调室外机带电是导致此案事故的根本原因。从现场情况看,导致插座火线接错涉及两个行为:空调插座布线时,接入了两根火线;两根火线中的一根火线被错接入了插座接地孔。据裴某陈述,空调插座及线路由其委托空调安装人员帮忙安装。此后,承租人虽有两次变化,但没有证据证明后续承租人更改过插座线路。尽管罗老板承租后重新进行过装修,但空调插座线槽位置与外观并无明显变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老板更换了插座线路。
  
   按用电基本常识,如果明知存在两根火线,成年人通常不会将其中一根火线接入插座接地孔。如果罗老板另行布设一根火线,其不会将两根火线分别接入插座的不同接孔。同理,空调安装人员也不可能进行此种操作。因此,此种情形系由误接所致的可能性最大,即布设两根火线与将一根火线接入接地孔的,分别是不同人员且对对方操作均不知情。结合裴某请人安装空调插座及线路,罗老板后改变插座固定方式判断,安装插座布线时布设两根火线,罗老板改变插座时将其中一根火线错接至接地孔的可能性最大。
  
   其间,裴某与罗老板均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均存在疏忽的过失。裴某请人在空调插座布线时,未按照规范操作,接入两根火线,埋下安全隐患,间接导致此案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罗老板将两根火线中的一根错接入了接地孔直接导致此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罗老板系在安装灯箱广告中,触摸到带电的空调室外机受伤。小型灯箱广告属于简单电器,一般成年人也可以自行完成,并无安装人必须取得电工从业资格的要求。因此,罗老板自行安装灯箱广告并无错误。但其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其在作业前,将空调电源断开或者关掉门店总开关,可以避免此事故发生。但其疏于防范,存在一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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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开关与漏电保护器是不同的两个装置。漏电保护器的功能在于发生触电事故时,切断电源以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谨慎关注自身及家庭安全的人,通常会选择安装漏电保护器。罗老板承租门店后,重新进行过装修,本有机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但其疏忽未装,存在明显过失。薛某、郑某作为房主及出租方,本应为承租方提供基本水电设施及安全防护。在承租方自行装修的情形下,其对房屋安全及用电安全,也应尽到管理义务。但其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安全设施及房屋的安全使用全无约定或要求,对各承租人装修、改装或加装电路均持放任态度,疏于安全管理,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因素,此案事故主要由罗老板自身的过失和原因所致,一审酌定其自负76%的责任并无错误。无证据表明杜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及作用力,参考裴某与薛某、郑某的过错,酌定裴某承担14%的赔偿责任,薛某、郑某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薛某、郑某共同赔偿罗老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975.3元;裴某赔偿罗老板各项经济损失131965.4元。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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